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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中案的定罪障礙 ◎吳景欽

 

在2014年,曾被特偵組簽結的三中案,在去年重啟調查後,於現今再遭北檢起訴,並請求法院判包括馬前總統在內的六位被告重刑。由於此案所涉及的非常規交易、特別背信等罪,皆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且從高達五十萬字的起訴內容,證據似乎也很充分,馬前總統被判有罪確定之日,似也不遠,但真的是如此嗎?

一般而言,刑事案件要能被迅速定罪,往往取決於法律的明確性、證據的確實性,與法定刑度的高低。就法律明確性來說,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越清楚,就越不會讓法官有解釋空間,致造成案件不斷被發回更審。而就證據來說,檢察官提出的證據,沒有違法的瑕疵、證明力越高,自然也越不可能被挑剔。再來,法定刑度越重,法官會越審慎,審判時間自然拉長,反之,就越能迅速解決。只是就三中案而言,幾乎集中了所有漫長訴訟的要素。

以起訴書裡,論告最多的「非常規交易罪」來看,根據證券交易法(證交法)第171條第1項第2款,依法發行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,以直接或間接方式,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,致公司受重大損害,就成立所謂非常規交易罪。此罪雖不以行為人獲利為要件,但其中的不合營業常規、重大損害等,最高法院雖強調必須從實質為認定,但在此等概念皆極不確定下,就難避免因人而異的不同判斷。

另就證據來說,因馬前總統於案發當時,並非是國民黨任一黨營企業的董事或經理,勢必得證明其對這些公司具有實質的控制權,或與經營者,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地位。同時,因檢方未能查有任何因賤賣黨產而收回扣之情事,就更得全力舉證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及公司的重大損害。

而從北檢所公布的錄音光碟或卷證資料,雖是合法搜索取得,但其內容多屬傳聞,於法庭之上,就必然面臨有否證據能力的挑戰。就算能提出於法庭,但這些零碎片段的錄音或文件內容,到底是檢方去蕪存菁,抑或有目的的擷取與拼湊之結果,被告方也會強烈質疑。尤其是非常規交易罪,檢方就算提出賤賣差價、獨厚特定者、買方無資力、與損失的財產利益等等證據,但基於私法自治以及估算方式,未必只有一種,再加以不合常規、重大損害等,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下,就難避免因法官而異的差別認定,致使案件在有罪、無罪間游移。

再就刑罰輕重來說,由於非常規交易罪,法律並不處罰被動的收受利益者,再加上檢方未查有馬前總統有收受利益之事實,就無從適用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,因犯罪獲取財物利益超過一億元,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,而回到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。只是針對三中案包裹式的交易行為,到底是數罪併罰而可累加至三十年,或可適用已刪除的連續犯加重二分之一,抑或只是單純一罪,這些涉及刑罰輕重的問題,若檢方未能清楚論告,就替未來的訴訟,增添更多變數。

故即便不考量三中案審判,所必然帶來的政治因素干擾,光以上列因素,就已注定此案長期審判的結果。若以類似案件且發生時間也相當的亞太固網案,於2007年遭起訴,至今仍未確定來預測,三中案的確定時日,恐是十年之後。而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,審判期間超過八年,即便判決有罪,也必須減刑,且在此案被告屆時,恐已接近,甚至超過八十歲下,法官恐也會再為減刑,致判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來緩刑。就算不緩刑,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,以年老為由來拒絕收監,並以在家自行監禁為替代。

總之,北檢雖強烈批判馬前總統等被告之不是,並希冀法院處以重刑。惟證諸司法現實,此等訴追,就只能是藉由起訴書的宣示性正義。(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)民報0720